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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于加強藥品經營企業藥品銷售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食藥監辦藥化監〔2014〕156號
2014年08月01日 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計生委(衛生廳局):
今年以來,媒體連續報道個別幼兒園違規使用處方藥和個別零售藥店違規銷售抗生素等問題,引發較大社會反響,公眾對規范藥品銷售問題日益關注。為加強藥品銷售環節監管,督促藥品經營企業嚴格執行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有關規定,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藥品批發企業應當嚴格審核購貨單位資質,只能將藥品銷售給具有合法資質的企業或單位,并與其經營和使用范圍相適應。要加強對購貨單位采購人員身份的核實,防止無資質企業、單位和個人冒用他人合法資質套購藥品。
二、藥品零售企業應當嚴格執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的規定,對于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銷售時應當認真執行處方審核、簽章和留存等規定,不能提供醫師處方的,一律嚴禁銷售。要認真落實執業藥師在崗執業的要求,為消費者提供必要的藥學服務和合理用藥指導。開展診療活動,如坐堂行醫、開具處方等,必須依法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符合相關管理規定。
三、地方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藥品經營企業購銷藥品行為的日常監督,加大對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審核資質、開具票據或銷售憑證、執行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制度,以及執業藥師在崗執業情況等方面的檢查力度。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藥品經營許可證》。發現藥品零售企業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或存在非醫師行醫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為督促各地切實加強監管,了解相關規定執行情況,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將開展聯合督查,重點檢查處方藥銷售和診療活動的監管情況。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工作不力的地方和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4年8月1日